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主任缺位时加盖人大常委会公章:

(一)人民政府副省长、副市(州)长、副县(市、区)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员;

(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中级法院院长,以及其他审判人员;

(四)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以及其他检察人员;

(五)其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人员,一般当场颁发任命书;对第(三)项中的其他审判人员,第(四)项中的其他检察人员,以及第(五)项所列人员,可以当场颁发任命书,也可以委托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或者提请机关颁发任命书。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