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由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由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或者会同人大常委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考试成绩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考试成绩五年内有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