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二十三条有效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省、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其派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