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省、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其派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