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