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可以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