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二节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十三条有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名代理人选;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员,应当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员,再决定其代理正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