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二节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十二条有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