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参保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残疾人专项险种。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