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条有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