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教育第二十七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完善重度听力、视力和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的招生和考试办法,健全残疾学生升学机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