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推进融合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