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房屋建筑电梯选型、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配合做好电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