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保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工业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