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的;(二)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三)高层建筑的;(四)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的;(五)投诉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