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装备保障,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电梯安全监管;设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统一协调和保障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