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查验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等制度。

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电梯,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