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一)危害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予以处罚;(二)危害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