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复或者备案环节核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