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屡禁不止、明知故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严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