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有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