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