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