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四)混合标价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