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机制,完善以行政监督为主体,行业监督、舆论监督、消费者监督等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