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服务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