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