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根据定价依据的变化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