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标准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建立新型标准体系,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地方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