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标准创新: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制度;

(二)将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三)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