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四章 标准化创新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标准创新:(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制度;(二)将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三)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