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标准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