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报批稿,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发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