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的处置收费,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