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的处置收费,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