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受理有关城市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