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