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时,可以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