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时,可以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