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