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三)向大会报告主席团的工作;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六)通过乡镇预算、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七)决定质询案、罢免案的处理;
(八)向大会会议提出民生实事项目草案;
(九)向大会会议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十)提出大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十一)依法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二)组织选举和宪法宣誓;
(十三)依法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需要补充的人员名单草案;
(十四)发布公告;
(十五)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