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援助申请人信用档案,及时记录、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