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组织实施成片区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改造规划方案。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