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建筑外立面附着的管线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缆线应当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缆线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沿墙水平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平行;沿墙垂直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垂直。缆线及套管颜色应当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