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