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