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关闭服务区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