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发现违法超限超载的,应当将车辆信息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超限检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在检定有效期内形成的超限检测报告、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和外廓尺寸事实的证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