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经许可从事超限运输的,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需要拆除、加固、改造高速公路设施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