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养护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占用车道施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向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高速公路养护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二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