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类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施工工地和居住区等容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遵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有关标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