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并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