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等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相关委员会)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