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当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